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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来源:中国湘西网 编辑:易果 2012-03-12 15:56:27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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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十一条、二十九条

  受理机构湘西自治州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办理

  决定机构湘西自治州林业局

  办理条件1、申请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人应当具备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章的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第五章的第二十九条

  申请材料1、本人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报告。

  2、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时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4、本人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5、注有经营者本基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州林业局林木种子管理站工作人员

  受理电话:0743-8238838

  (二)岗位权限:湘西自治州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负责受理全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证申请。

  岗位职责: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二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要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做好受理登记。

  6、不符合条件的,制作加盖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二、审查、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州林业局林木 种子管理站站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岗位权限:州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负责对全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户的审查、审核。

  岗位职责:按照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1、资料审查:经办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不齐或不完善的,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现场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章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申请人的场地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现场验收人员如实制作现场检记录现场检查不合格,主要实施科室研究确定,写出书面意见交由受理岗位人员送达申请人。

  3、签署意见: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的情况,科长依程序对许可事项进行综合评价,分别在《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发证的审查,审核意见(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三)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三、监督(复核)

  (一)岗位责任人:州林业局法规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公开举行听证。

  四、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州林业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和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的,在《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和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 理由。将资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工作人员。

  五、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州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同意发证的,由州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工作人员制作《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加盖钢印和公章,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2、根据审定意见,不同意发证的,由州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公章,交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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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检查州林业局监察室:0743-8231344

  咨询渠道州林木种子管理站 0743-8238838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执行。

  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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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办公地址:吉首市武陵东路42号(州林业局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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