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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惠民政策汇编

来源:县电子政务办 编辑:易果 2015-02-09 16: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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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二、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决定取消

  公安部门

  1、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2、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来源:县电子政务办

编辑: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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