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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政策

来源:保靖县教育局 编辑:易果 2015-05-15 09: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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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补助对象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含1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

  2、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含1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

  3、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的下列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一是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二是湘政办发〔2014〕101号文件执行前已去世的;三是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

  二、补助标准

  分为四个档次,1年以上5年以下的每人每月30元;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60元;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90元;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20元。

  三、资金来源

  1年以上5年以下人员所需资金,由州、县两级财政各分担50%;5年以上人员所需资金,由省级、县级财政各自承担50%。

  四、计发时间

  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发。2014年10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2014年10月1日以前超过60周岁的,从2014年10月1日起发放,以前超过的年限不予补发。

  五、发放办法

  由县人社局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发放。

  六、纪律要求

  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资格;对徇私舞弊,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来源:保靖县教育局

编辑: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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