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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婚姻登记告知

来源:电子政务办 编辑:易果 2016-01-08 15: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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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部门:

  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依据婚姻登记档案,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四、登记条件: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2.当事人亲自到原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申请补领婚姻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户口簿 ;

  2.居民身份证 ;

  3.原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4.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照(办理补领结婚证)。

  六、登记程序:

  提供证件 → 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 审查 →发证。

  七、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 婚姻证书费9元/对。

  九、受理地点及时间:

  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婚姻登记机关。

  预约热线:0743—7710856

  每周一、二、三、四、五(8:30—16:30)

  十、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县民政局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0743--7725975

来源:电子政务办

编辑: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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