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实施机关:省林业厅授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审批总时限:1 5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1、具有野生动植物猎采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或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繁育)许可证。
2、具有经营野生动植物的资格。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标准:
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责任人:州野生动植物保护科主办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查验申办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对符合申办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和要求。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标准
1、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按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
(二)本岗责任人:州野生动植物保护科科长
1、职责:按条件审核办证手续。
三、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省林业厅野保处主管领导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申请办证的,签署同意意见,发还州林业局核发许可证。不同意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收费:
(一)本岗位责任人:局财务室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收费依据和标准收取办证费用。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五、办证、告知、归档
(一) 本岗责任人:州野生动植物保护科经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批意见,对同意办证的,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运输、携带证》,对不同意办证的,说明理由。
2、将审核申请办证的全部资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六、责任追究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按权限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1、对符合条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核准而予以核准的;
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的。
审批监督:局监察室 电 话:0743—8231344
来源:中国湘西网
编辑: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