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单位或个人
审批程序:
一、受 理
(一)条件:根据原林业部、国家工商局林资字(1989)222号文件规定和湖南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内容:
1、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制度
3、有与其经营、加工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备。
4、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书
2、经营、加工资金数额的证明
3、经营、加工场所使用说明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本岗位责任人:资源林政科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现及权限:查验申办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对符合申办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五)时限:即时
二、审 核
(一)标准
1、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根据辖区内森林资源状况、商品材采伐限额和市场需求情况,合理核定其经营加工单位(个人)的数量。
3、提供《湖南省木竹经营、加工资格审批表》并签具有县市林业局的审核意见。
(二)本岗位责任人:资源林政法规科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木竹经营加工单位及个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主管局长审定。
(四)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 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州林业局主管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办证的签署同意意见,不同意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交资源林政科经办人。
四、收 费
(一)本岗位责任人:州林业局计财科财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于同意办理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按照收费依据和标准收取工本费。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五、办证、告知、归档
(一)本岗位责任人:资源林政科经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意见,对于同意办证的,填发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对不同意办理的,将不予同意的理由告知申办人。
2、将本审核项目的全部资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审批监督:州林业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0743—8231344
编辑: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