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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强奸幼女案

来源:湘西网 编辑:易果 2014-11-04 09: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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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西网11月4日讯(胡明智)10月30日,笔者从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日前成功抗诉一起强奸幼女案,被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3年的张某,经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以强奸罪依法改判有期徒刑9年。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4岁。与受害人罗某同住一个村寨,案发前,罗某是一名五年级学生,未满14周岁。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明知罗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多次对罗某实施了奸淫行为,并导致罗某怀孕。2013年11月25日,该院以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3月6日,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

  一审判决后,该院办案检察官认为此判决适用刑罚明显不当、量刑畸轻,立即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提起抗诉。办案检察官指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采用其他手段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时间长达6个月之久,主观恶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张某2010年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系有前科的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主观恶意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且犯罪后张某一直未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无悔罪表现,不应从轻处罚。法院仅考虑到其开庭时认罪态度好,没考虑到该从重情节,有失公正。

  今年9月,该院正式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二审期间,在州检察院的支持与指导下,该院办案人员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进一步补充相关证据,找出一审判决遗漏的量刑情节,并严格按照办案程序,针对性地提出了该案所应适用的量刑幅度的准确意见。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以犯强奸罪将张某改判为有期徒刑9年,并依法赔偿被害人罗某经济损失1.1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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