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1、为鼓励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加快承接沿海及“珠三角”、“长三角”地区的产业转移,不断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持续发展,特制订本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2、招商项目工业用地按国土部门评估价作为底价挂牌出让。对一次性投入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的(含2000万元)项目投产后,按用地面积60元/㎡补助企业项目建设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项目投产后,按用地面积80元/㎡补助给企业作项目建设资金使用。
3、在招商项目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允许7%的工业用地用于建设企业高管和员工生活配套设施及办公设施,供地标准按工业地价格供地。
4、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一次性固定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采取“一项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具体的优惠政策。
5、县人民政府为进入我县工业集中区投资的招商项目(企业)提供通水、通电、通讯、通路服务。
6、对入驻我县工业集中区企业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凡入县工业集中区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各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项目,办结时限原则上将法律、法规或制度规定的时限缩短一半。
7、鼓励投资者在县工业集中区内兴建工业标准厂房。土地出让价格比照工业项目用地标准执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资金;标准厂房出租所缴纳的税收及附加的县财政所得部分,3年内按5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8、对工业项目州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包干收取,县级实行零收费,厂房建设由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统一报建后,由企业自行招投标。
9、凡进入我县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项目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优先列入县优势产业项目规划。
10、对租赁我县工业集中区内标准厂房的招商引资企业,优惠政策参照进入县工业集中区投资企业的标准执行。
11、凡进入我县投资的企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录用期限满1年,经县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参照湘办发〔2012〕15号和州办发〔2012〕34号文件执行相关的补贴政策。
12、凡县外投资商在我县境内投资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商贸物流业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招商项目,年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武陵山片区扶持政策和省、州的开发扶持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外,从投产年度起,其所缴税收,县财政所得部分前三年100%奖励给企业用于生产发展,后两年按50%奖励给企业生产发展。
13、黄金茶产业项目按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靖黄金茶产业发展的意见》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14、对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全国质量奖、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获得“国家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产品”和“湖南省出口名牌商品”的工业企业,以及上市成功的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法定代表人奖励10-20万元人民币。
15、对成功引荐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自然人或组织实行奖励,奖励标准按我县相关文件执行。
16、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进入我县境边投资的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商贸物流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招商项目。适用时间为2013年1月1日后签约或开工建设项目。
17、本暂行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商务局(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来源:县电子政务办
编辑: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