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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计生局惠民政策

来源:县电子政务办 编辑:易果 2015-02-09 16: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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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城镇医保中实施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

  通 知

  (保政发〔2013〕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群众转变生育观念,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县在城镇医保中实施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

  医保优惠对象为户籍在本县境内,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指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员工),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中未享受干部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特指夫妻本人及其未婚子女)。

  二、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优惠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金额由县财政全额补助。

  三、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之内,由夫妻双方自愿向所在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保靖县城镇无工作单位独生子女户享受医保缴费优惠人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社区(居)委会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并上门入户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在政务公开栏上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将《申报表》、《汇总表》一并上报县人口计生局。

  (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并公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乡镇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无异议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公示有异议,且经核实不符合的,不予审批。

  四、优惠对象的管理

  (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优惠对象每年进行审查一次,若有异动,应及时调整。

  (二)优惠对象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五、资金保障

  优惠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金额的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纳入预算,具体补助标准参照统筹地区现行居民医保政策执行,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呈报的花名册和审批表据实拨付。

  六、责任追究

  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对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个人,取消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追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保靖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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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靖县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

  奖励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保政发〔2013〕18号)BJDR-2013-00009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意见》(州政发〔20O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优惠对象

  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户口、户籍至少一方在我县境内、符合政策生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实施了绝育措施的两女户家庭。

  二、奖励优惠项目

  (一)县政府专项奖励优惠项目

  1.两女户结扎一次性奖励。2007年2月1日后,落实绝育措施的两女户,一次性奖励15O0元。

  2.教育扶助。子女在州内学校九年制义务教育学习期间,每人每学期给予100元的生活补助,高中学习阶段每人每学期给予200元的生活补助。独生子女户子女考取全日制专科以上院校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3.独生子女保健费。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或城镇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独生子女户,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放不低于l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县本级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的60%配套安排独生子女保健专项补助经费。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直入。夫妻及其未婚子女直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5.奖扶特扶优惠。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奖扶”和“特扶”的对象,在享受国家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发360元。

  (二)部门专项奖励优惠项目

  1.县教育局专项奖励优惠项目

  ⑴子女升初中(保靖民中)录取时加3分;子女升县内高中录取时加20分。

  ⑵子女优先享受教育救助资金。

  ⑶将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子女中的寄宿生全部纳入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范围。

  2.县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专项奖励优惠项目

  ⑴在实施县大中型库区和安置区特困移民解困避险工作中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且对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分别按增加1人和增加半人的标准发放建房补助费。

  ⑵对库区和安置区移民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子女考取北大、清华的奖励2000元,考取985、211工程重点本科的奖励1000元,考取其他一本的奖励800元,二本的奖励500元。

  ⑶为库区和安置区移民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购买“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⑷在库区青年移民科技创业项目中,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对独生子女户家庭和两女结扎户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3.县民政局专项奖励优惠项目

  ⑴农村独生子女户夫妻一方意外丧失劳动力或子女夭折不再生育的,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救助,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低保或五保供养范围。

  ⑵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优先纳入低保。

  ⑶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由民政部门优先给予救助,房屋受到冲毁、火灾的一次性给予救灾资金2000元补助。

  4.县残疾人联合会专项奖励优惠项目

  伤残(经鉴定四级以上)的独生子女户子女和两女结扎户子女考取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的,一次性享受救助资金3000元。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项奖励优惠项目

  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给予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⑵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自建住宅,其工程测量、报建、质安监督、检测、咨询服务等项目,凡涉及收费给予优惠。

  6.县民族事务(宗教事务)局专项奖励优惠项目

  ⑴每年安排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10万元,用于农村贫困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的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救助。

  ⑵对农村贫困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住院的,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医疗减免费补助。

  7.县农村工作办公室专项奖励优惠项目

  在项目规划区内实施沼气池、生物质气化炉(灶)、太阳能热水器项目建设中,优先安排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家庭,并在资金上给予适当倾斜;在技能培训中优先安排。

  8.县公安局专项奖励优惠项目

  ⑴在公安局户籍部门办理丢失、损坏补领户口业务时,免收工本费;免费首次办理身份证。

  ⑵在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上户和驾驶证手续时,免除工本费。

  9.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项奖励优惠项目

  ⑴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就业,优先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⑵在办理劳动合同、职业技能鉴定等手续时免费。

  ⑶在发放小额贷款时,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家庭人员优先安排,金额4万元。

  10.乡镇督促落实的奖励优惠项目

  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分配。

  三、奖励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专项奖励优惠项目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解决,部门专项奖励优惠项目所需经费由部门负责落实。“多分一人份额”所需经费,从有集体经济收益的村、组中落实。

  四、奖励申报程序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及计划生育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级评议:村(居)委会对申请对象逐户上门核实并召开群众代表会议评议,对于评议通过的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七天。如无异议,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和有关证件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级上报的对象逐人逐户核实,对上报资料仔细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对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榜公示七天。如无异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按照奖励优惠政策类别分别上报县直各相关职能部门。

  (四)县级确认: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对于拟确认的对象提交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进行会审,对于会审通过的对象及名单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签署意见,进行备案,并公示七天。

  (五)奖励优惠兑现:由相关职能部门对符合条件且经过县、乡、村三级审核的对象兑现奖励优惠政策,直接补助,到户到人。

  五、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认真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确保该项工作扎实推进。要及时发放奖励优惠资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对奖励优惠对象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或骗取奖励优惠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并追回领取的奖励金。同时,对违规工作人员从严查处。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凡以前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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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部分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提标扩面的

  通 知

  (保政办函〔2013〕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上级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部分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提标扩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由农村居民扩大到城镇居民;项目结算标准由每对夫妇240元提高到300元。

  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分别鉴定为一级乙等(含一等),二级各等次(含二等),三级各等次(含三等)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在上级扶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300元。

  三、优惠政策提标扩面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实施。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 {Ky:PAGE}

  保靖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

  制度实施方案

  (保政办发〔2011〕46号)

  为推进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标准》的规定和《湖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湘人口发〔2011〕10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健全免费诊治制度,定期提供生活扶助,推动开展社会关怀,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并发症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二、鉴定对象

  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点工作专用)》中确定的条件、程序、标准和鉴定权限,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症状明显的对象逐人登记,提出申报,实事求是进行鉴定并作出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

  以下人员不在鉴定对象之列:

  (一)非计划生育手术导致疾病的;

  (二)未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疾病的;

  (三)不能提供曾经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有效证明材料的;

  (四)因计划生育手术意外死亡的。

  三、鉴定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全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组织对鉴定对象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收集整理有关重要资料后提供给技术鉴定小组;制作、送达和解释鉴定结论;协调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康复治疗工作;对需要重新鉴定的案例向上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组织对象接受上级鉴定;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及扶助对象各项经费实施监管。

  (二)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小组根据鉴定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组成,每次鉴定活动随机抽取3名以上(人数为单数)专家库成员组成鉴定组。其中县级专家鉴定组中的州级专家库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鉴定小组组长由医院技术专家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开展对申请鉴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对象进行技术鉴定工作。

  四、鉴定程序

  (一)对原已鉴定但未分等级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分级。

  (二)对过去没有申请鉴定而本次申请鉴定的,经乡镇计生办签署意见,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查后提交同级专家鉴定组受理。

  (三)对县级鉴定结论不服者,可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州级鉴定;对州级鉴定结论不服者可在有效的时间内申请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四)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疗效追踪观察制度,一、二级并发症患者每五年复鉴一次,三级并发症患者每三年复鉴一次,四级并发症患者由村计生专干进行经常性观察。凡经复鉴确定治愈和医疗终结者,终止扶助。过去已经按合法程序鉴定并由患者认可的鉴定结论,原则上不予否定。

  五、扶助方式及资金筹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扶助方式,包括资金扶助和免费对症治疗两项:

  (一)资金扶助

  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专家鉴定组鉴定为一级乙等和二级、三级各等次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政府发放扶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3600元;二级各等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2400元;三级各等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所需扶助资金由省里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安排。

  (二)免费对症治疗

  凡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划生育并发症专家鉴定小组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患者,均享受定点免费对症治疗。定点治疗单位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确需在其他医疗单位治疗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指定。

  治疗费用由下列渠道解决: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医疗保险的,按相关规定项目和标准报销;

  (2)超过报销范围的费用、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治疗费用,按政策分渠道解决,国家公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农村居民由县民政局负责解决,城镇居民由县医保局负责解决。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免费对症治疗范围之外的检查治疗费用由个人自理。

  六、时间与步骤

  时间从2011年4月中旬开始至2011年1O月结束。

  (一)前期筹备阶段(4月20日前完成)。一是组建两支队

  伍,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医学技术鉴定小组。二是制定两个方案,即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建设工作方案和并发症人员定点治疗方案。三是搞好两类培训,即对乡镇计划生育分管领导、计生专干和手术医生的业务培训,重点规范社会调查和申报鉴定;对技术鉴定小组成员的业务培训,重点熟悉鉴定标准,了解鉴定程序和纪律规定。

  (二)社会调查阶段(5月底前完成)。5月2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本乡镇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和村计划生育专干进行摸底调查,对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确定的条件,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症状明显的对象逐人登记,提出拟申请鉴定等级报县计生局。5月底前,县人口和计生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对象开展社会调查、病史调查以及重要资料收集等工作。

  (三)技术鉴定阶段(6月20日前完成)。由县人口和计划

  生育局组织安排专家鉴定组对申请对象完成技术鉴定。

  (四)确定扶助人员名单公示阶段(7月20日前完成)。由

  乡镇计生办将专家组鉴定的疑似并发症人员名单,在其村(居)委会“阳光台”和其所在村(居)民小组予以公示,并公布县、乡两级举报电话号码。有举报的,重新调查,核实后该取消资格的取消资格;有申诉的,按程序由州级组织鉴定。

  (五)审定名单(7月底前完成)。县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对公示后的疑似并发症人员名单进行审查,最终将无疑点、无异议者确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扶助对象名单,并在7月底前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利益导向处审定。

  (六)扶助金发放阶段(9月下旬)。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要求及时将扶助金发放到位,同时做好书面总结。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工作的领导,落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定期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开展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扶助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扶助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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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靖县独生子女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

  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增加一人份额的

  实施方案

  (保政办发〔2012〕9号)BJDR_2012_01007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以下简称“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分配遵循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社会发展大局稳定和谐的原则。

  (二)遵守《条例》的原则。

  (三)尊重民意与实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改为居民小组,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投资经营的,对投资经营所得收益进行分配时,适用“增加一人份额”的分配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二、经济收益的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收益补偿费及集体其它收益。

  三、享受的基本条件

  (一)享受“增加一人份额”的夫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村居民。

  2、持有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二)特殊独生子女父母,按下列标准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

  1、单方持有有效的《光荣证》,享受“增加一人份额”的二分之一。

  2、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独生子女父母丧偶未再生育的,终身全额享受“增加一人份额”优待。

  3、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未再婚的,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受“增加一人份额”三分之二;另一方享受“增加一人份额”三分之一。

  4、夫妻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在婚入地享受“增加一人份额”优待,另一地不重复享受。

  5、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的,享受“增加一人份额”的二分之一。

  (三)两代及两代以上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并领取《光荣证》后,一同居住的,分别享受“增加一人份额”规定;独生子女父母终身享受“增加一人份额”规定的待遇。

  (四)下列两种情形,不享受“增加一人份额”规定:

  1、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含空挂户人员),户口为农村居民的。

  2、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后子女达2个以上,因死亡、失踪等原因,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四、奖励补偿实施程序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及计划生育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级评议:村(居)委会对申请对象逐户上门按标准核实,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一周。如无异议,将《申请表》和有关证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级上报的对象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对上报资料仔细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对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榜公示三天以上。如无异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按照奖励优惠政策类别分别上报县直各相关职能部门。

  (四)县级确认: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后会同县人口计生局对名单进行会审,并由县人口计生局签署意见,进行备案。

  (五)奖励优惠兑现:由相关职能部门对符合条件且经过县、乡、村三级审核的对象兑现奖励优惠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民政、移民、林业、农业、农经、人口计生等部门,在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过程中,应按照各自职能,认真落实“增加一人份额”的监管措施。

  1、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加强对“增加一人份额”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纳入民生工程重要内容。

  2、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费时,应将征地拆迁所在地“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纳入征地拆迁项目补偿协议内容,或以其它方式督促落实“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

  3、县民政部门在指导村、组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时,应把“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纳入村民自治章程的重要内容。

  4、县移民部门在实施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时,对独生子女移民户按照增加一人的标准发放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费。

  5、县林业、农业、农经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增加一人份额”的监管,确保“增加一人份额”政策的落实。

  6、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应将“增加一人份额”的落实情况纳入人口计生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应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增加一人份额政策而未享受的,应提供法律援助支持独生子女父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司法保障职能作用,切实依法保护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

  (三)“增加一人份额”实行部门指导,乡(镇)或村负责,组落实责任制。

  1、村级“增加一人份额”分配方案须报所在乡镇备案。

  2、组级“增加一人份额”分配方案由所在村督促落实,并报所在乡镇备案。

  六、责任追究

  1、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后再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原已享受“增加一人份额”的以货币形式全部退还。不主动退还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原发放单位追缴,拒不退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2、“增加一人份额”的工作要纳入全县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考核,对执行不到位的村级单位实行年度“一票否决”,对该村所在的乡镇实行年度“重点管理”。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县电子政务办

编辑: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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