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条例》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所涉及惠民政策如下:
一、总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第三章
第十二条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九条 对于依法举办的群众体育比赛等全民健身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设置审批和收取审批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
第四章 全民健身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按照国家有关彩票公益金的分配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个人健身事业。
第二十九条 公园、绿地及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个人健身活动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负责提供健身器材。
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来源:县电子政务办
编辑: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