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保靖县分站2月16日讯(通讯员 彭诗)不仅自己多次吸食毒品,还召集他人一块儿吸食,为他人提供场所。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彭某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6年8月12日上午,彭某花通过微信联系贾某军叫其帮忙购买100元的冰毒。贾某军买得毒品后,便邀约张某云一起来到锦城宾馆408号房间找彭某花,后三人在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当天晚上,彭某花又联系了贾某军叫其购买100元的冰毒,贾某军买得冰毒后和张某云一起又来到锦城宾馆408号房间,与彭某花在房间内一起吸食。
8月14日上午,贾某军联系彭某花,表示自已购买得冰毒后来彭某花所开的房间吸食,彭某花同意。贾某军和张某云一起来到锦城宾馆405号房间找彭某花,当时彭某也在房间内。
8月15日上午,贾某军又联系彭某花,表示自已购买得冰毒后来彭某花房间吸食,彭某花同意。贾某军和张某云一起来到锦城宾馆406号房间,彭某花、贾某军、张某云、彭某四人一起在房间内吸食冰毒。当日21时许,保靖县公安局民警在对锦城宾馆例行检查时,将彭某花等四人当场抓获。经尿检,四人尿液中均呈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由于被告人彭某花在案发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前科,系初犯,且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该院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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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保靖县分站
作者:彭诗
编辑: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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