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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不养父 法庭成功调解

来源:红网保靖县分站 作者:彭诗 李景杰 编辑:易果 2017-08-29 09: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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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保靖县分站8月29日讯(通讯员 彭诗 李景杰)都说女儿是父亲的贴心小棉袄,女儿应该尽自己孝心照顾好年迈的老人。然而有的人却对赡养自己的老父亲互相推诿,毫不退让,却不知赡养父母是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我是长谭河官庄村的支部书记,受彭某清老人家委托来状告他两个女儿不赡养的。” 10月19日,保靖县长谭河乡官庄村村支部书记周世贵来到保靖县人民法院。

  彭某清今年八十八岁,家住长谭河乡官庄村,其妻已去世多年,膝下三个女儿均已各自成家。原告彭某清年迈,患病瘫痪在床,且无生活来源,自1996年起一直由二女儿彭某芳照顾。后来彭某芳觉得负担过重,向老人提出让其另外两个女儿一起抚养,三个女儿对老人的赡养问题产生分歧,互相推诿,老人无奈之下,一纸状书将女儿们告上法庭。

  保靖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被告彭某娥、彭某芳、彭某芹在家务农,均有负担能力,应对其父彭某清尽赡养义务。参照2015年湖南农村人均生活费支出和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考虑原告患病瘫痪在床需请专人护理照顾,被告彭某娥、彭某芳、彭某芹每人每月应支付原告彭某清生活费为269元,护理费为866元,两项合计1135元的判决。由于原告彭某清仍与被告彭某芳居住,故原告要求被告彭某娥、彭某芹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部分支持。

  2016年12月29日,该院作出被告彭某娥、彭某芹自本判决生效后次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彭某清赡养费1135元直至其离世的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后,今年4月1日,权利人彭某清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向彭某娥、彭某芹发出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并张贴公告,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的内容,但两人一直拒不履行。

  今年5月19日,结合权利人彭某清的大女儿彭某娥现住保靖县长谭河乡涂乍村,二女儿彭某芳现住保靖县长谭河乡官庄村,三女儿彭某芹现住湖北省衡水市深州市高古庄镇刘庄村的实际。该院执行局邀请到长谭河乡官庄村村支书周世贵、长谭河乡涂乍村村支书彭司红,就该案执行方案一起进行协商。协商中工作人员提出由在保靖县的大女儿彭某娥、二女儿彭某芳来照顾其父亲彭某清,三女儿彭某芹负责出钱的赡养方案,第三人彭某芳参加了协商,彭某娥未按通知参加,由其所在村村支部书记彭司红代为转达意见,彭某芳、周世贵、彭司红均表示同意这种方案。

  “如果经济困难可以通过照顾彭某清的方式来履行赡养义务,协商方案同意的话就应当履行,如果不履行的话就依照法院判决执行,既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又不执行协商方案,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我们将对彭某芹转达这个方案。”2017年6月7日,执行法官黄友军一行4人来到保靖县涂乍村村部,就该案执行方案进一步进行协商。最后达成由大女儿彭某娥和二女儿彭某芳每月轮流照顾其父亲彭某清的协议。彭某清享受的各种补助养老统一交由其所在长谭河乡官庄村村支部代管,赡养照顾期间必要的生活开支从中列支由照顾人支取。

  通过耐心调解协商,该案执行取得一定成效,该案执行法官黄友军表示“权利人彭某清的三女儿彭某芹该院还在进一步联系当中,执行这类家事纠纷案件,应更加注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示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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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诗 李景杰

编辑: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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