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保靖县分站4月12日(通讯员 杨彩珍)日前,个体工商户保靖县沙水井五金工具店的经营者汤某某将符元某、符如某、田志某诉至保靖县法院。
汤某某诉称,2018年8月份,三被告因承建保靖碧桂园建房项目需用五金材料,从汤某某经营的五金店购买五金材料,双方口头约定拿货时在沙水井五金工具销货单上签字,每满3000元结一次账。原告向三被告多次供应五金材料,被告也按时结算。2018年9月21日后,三被告四次签单拿货未按时结算,尚欠货款5329元分文未付,且无法联系上,故原告诉至保靖法院,请求三被告支付货款。
本案诉讼标的金额偏小,事实清楚,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原告起诉只能提供姓名,大概年龄和无法接通的电话号码,让承办法官三天内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陷入了困境。通过多方打听无法获得被告详细身份信息,承办法官联系了保靖县迁陵镇派出所的户籍警察,查询出与三被告同名同姓所有名字的户籍信息,由原告认人。2019年3月28日,在确认三被告身份后,承办法官带着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立即前往吉首市河西镇阿娜村和张排村送达,找到三被告家中,却无人在家居住,打听后得知三被告均早已搬往吉首居住,详细地址无人知晓,这让送达再一次陷入了僵局。
一次次碰壁之后,只能从无法打通的电话号码入手,承办法官使用不同的电话多次给三被告打电话、发短信,同时通过手机号码加微信。3月29日,被告田志某通过好友验证,此时承办法官松了口气。田志某态度比较僵硬,一口咬定符元某、符如某是老板,自己是给他们做事,也不愿提供二人的联系方式和住址。经过承办法官苦口婆心,告知其利害关系后,其答应和符元某、符如某联系商量,此后不再回复信息。4月1日,再一次联系田志某与其沟通,告知其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准备变更诉讼程序时,田志某说了一句:“法官,如果将钱还给他了,我们是否就可以不去法院了”。承办法官耐心解答每一个问题后,三被告主动打来电话,承诺主动联系原告经营者汤某某协商支付货款。当天中午,三被告将所欠货款5329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了汤某某,汤某某当天下午前往保靖法院撤诉。
虽然案情简单,但却困难重重,最终在承办法官不懈努力下峰回路转,取得了被告主动支付货款,原告撤诉的完美结局。 本案反映出很多人做生意时基于多次合作的信赖,缺乏收集对方身份信息的法律意识。法官提醒广大商人,除了凑成生意的同时,在未付款的前提下需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详细住址,准确的联系方式等,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
来源:红网保靖县分站
作者:杨彩珍
编辑: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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