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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县购买新建商品房财政补贴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来源:保靖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杨青 2022-01-29 1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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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县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切实提振房地产行业投资消费信心,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优惠政策

(一)时间和范围

1.2022年2月12日至3月31日,个人及企业(以下简称“购房人”)购买保靖县城范围开发建设的新建商品住房、商业门面(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房产交易系统的网签时间为准),并于2022年3月31日(含31日)前缴纳契税(以契税票据日期为准),县财政局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

2.购房人购买保靖县城范围的开发建设的新建商品住房、商业门面,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不动产登记费。

(二)对象和标准

1.个人购买保靖县城范围的开发建设的新建商品住房,县税务局全额征收契税后,县财政局按契税征收额的80%发放购房补贴;个人购买保靖县城范围开发建设的新建商业门面,县税务局全额征收契税后,县财政局按契税征收额的50%发放购房补贴。

2.企业购买保靖县城范围的开发建设的新建商品住房,县税务局全额征收契税后,县财政局按契税征收额的50%发放购房补贴;企业购买保靖县城范围的开发建设的新建商业门面,县税务局全额征收契税后,县财政局按契税征收额的40%发放购房补贴。

(三)计算方式

按照购房人实际缴纳契税额计算购房补贴金额,后因实际交房面积增减变化,导致购房人应补(退)契税额的,不再相应增减购房补贴金额。契税先由县税务局全额征收,征收入库后由县财政局按相应标准发放购房补贴。

二、办理程序及要件

(一)办理程序

1.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办理网签备案和缴纳契税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2.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集、登记、初审购房人提供的补贴申请资料,经初审合格后填写《保靖县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审批表》(一式三份)申报办理;

3.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签署审核意见,汇总后报县财政局;

4.县财政局对《审批表》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留存一份,退回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两份,并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向县建设银行提供一份;

5.县财政局及时将审核补贴资金拨付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委托县建设银行进行发放;县建设银行收到《审批表》后,根据《审批表》上购房人的姓名、开户银行及卡号等信息,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房人银行账户。

(二)办理要件

1.提供商品房网签备案证明;

2.契税完税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3.购房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联系电话;

4.购房人在建设银行开户的账号(或卡号)复印件一份;

5.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住宅和门面),需提交县税务局和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联合审核意见。

6.必要资料字迹或印鉴模糊不清的一律不予受理。

2022年4月1日起开始申报,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商业门面申报办理最后时限为2022年4月30日17时。

四、其它事项

(一)在政策优惠和手续办理时限内,未提交要件或提交要件不全者,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不予受理,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

(二)购房人已领取购房补贴后需要退房的,应先退还购房补贴后才能办理退房手续,否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县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退房手续;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作为或慢作为导致购房人无法享受优惠政策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购房人的相关损失;

(四)购房补贴工作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购房补贴资金,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五)办理地点: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大楼二楼),联系电话:(0743)7719128;

(六)本实施细则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保靖县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doc


来源:保靖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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