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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告知书

来源:保靖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保靖县农业农村局 编辑:田清 2026-04-28 12: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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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范人畜共患病及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切实筑牢全县食品安全防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经营畜禽及畜禽产品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特告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1.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须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3.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猪屠宰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严格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一律不得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必须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规处理。

二、规范落实病死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也可委托专业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三、严禁屠宰、经营、运输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禁止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相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管理规定的。

四、严禁为非法屠宰活动提供各类场所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经营场所。

五、严禁畜禽及畜禽产品违法添加、违规屠宰行为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严禁屠宰尚在休药期内,以及含有违禁药物的畜禽。

在此,郑重提醒全县从事动物屠宰、经营、运输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切实增强法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同时,呼吁广大群众不断提升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制非定点屠宰畜禽产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若发现私屠滥宰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请第一时间向保靖县农业农村局举报。

举报电话:0743-7722658

保靖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8日

来源:保靖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保靖县农业农村局

编辑: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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