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融媒体中心12月1讯(通讯员 李璜蓉)11月29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妥善处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承办法官龙运华的见证下,被告卢某当场向原告彭某履行赔偿款49462.59元,双方握手言和,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今年6月,被告卢某驾驶小型轿车在交叉路口进行左转弯时,不慎撞到原告彭某,造成原告彭某身上多处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后双方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彭某将卢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认真梳理案件情况,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双方对赔偿数额颇有争议。为促进矛盾化解,承办法官秉持着“如我在诉”的办案原则,征得双方同意后,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向被告释法明理,让其明白了在该案中属侵权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面对原告的鉴定结论予以肯定,并在合理合法的尺度下对赔偿数额进行协商。从情理、事理、法理等方面展开,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适时让步。11月27日,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调解协议。11月29日,被告卢某主动来到法院,在法官见证下将赔偿款49462.59全额偿还给了彭某。至此,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一审:周榆林
二审:张晓莉
三审:高 伟
来源:保靖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李璜蓉
编辑:吴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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