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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黄金茶古茶树资源保护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保靖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保靖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吴学敏 2024-02-08 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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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黄金茶古茶树资源保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保靖黄金茶古茶树资源(以下简称古茶树资源),是指位于保靖县吕洞山镇黄金村库鲁、夯纳乌、德让拱、格者麦、龙颈坳、团田、冷寨河等七片古茶园范围内的茶树以及相应物种、环境形成的茶树群落。

第三条古茶树资源保护范围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古茶树保护管理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实际需要划定。

古茶树资源保护范围划定后,因古茶树保护管理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发生变化或者根据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的需要,可以对古茶树资源保护范围进行调整。

第四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划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体系。县人民政府将古茶树资源保护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能职责,将古茶树资源保护工作优先纳入本部门本单位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项目资金计划,结合实际抓好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做好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直各相关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古茶树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相关村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古茶树资源日常保护与管理工作,并鼓励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参与古茶树资源保护与管理。

古茶树资源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六条县茶叶管理机构为古茶树资源管理机构,县文物部门督促指导县茶叶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保护规章制度。

第七条 县茶叶管理机构履行好职能职责,切实加强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若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科普宣传;

(二)牵头拟定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具体措施、技术规程、动态监测措施,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开展古茶树资源的科学研究,建立完善种质资源基因库,推广保护利用的新技术;

(四)落实古茶树资源的保护技术措施以及激励政策;

(五)拓展古茶树资源文化遗产功能;

(六)依托古茶树资源开展公用品牌建设;

(七)落实好其他与古茶树资源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将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建立持续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今后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增加预算资金额度。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直相关部门制定保靖黄金茶古茶树资源普查方案,适时开展古茶树资源普查。县林业部门会同茶业管理机构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开展古茶树登记、建档、名录公布、挂牌等基础工作,建立完善保靖黄金茶古茶树资源数据档案库。

第十条 古茶树树龄由县林业部门会同县茶叶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认定。未经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标识茶树树龄。

第十一条古茶园及其形成的野生茶树群落实行立牌保护,单株古茶树实行挂牌保护。保护标识牌由县林业部门和县茶叶管理机构统一制作和挂立。不得以企业和个人名义挂牌。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在古茶树资源保护范围内依法建设建(构)筑物或者其他工程,进行规划、设计、实施时,应当对古茶树资源采取避让或保护措施。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核定黄金寨古茶园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县林业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严厉打击非法侵占和破坏古茶树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盗采、盗伐古茶树;

(二)擅自砍伐古茶树、挖取古茶树根、剔剥古茶树皮、攀折古茶树枝、在古茶树上刻字涂画;

(三)擅自移动、毁坏古茶树保护标志和设施;

(四)在古茶树保护管理范围内未批先建、批后加建、私搭乱建构筑物;

(五)滥用农药、倾倒垃圾、乱丢废物、使用明火、排放污水废气、污染大气和其他破坏古茶树及其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的行为;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侵占和破坏古茶树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日常养护

第十四条县茶叶管理机构加强保护改善古茶树周边生态及生存环境,逐步建立完善古茶树资源动态监控监测体系和古茶树生长状况预警机制,建立古茶树资源保护电子监控系统、排灌防洪系统等设施,在古茶树资源保护范围内采取水土流失治理、周边防护林建设的措施,推广使用茶园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第十五条县农业农村部门、县茶叶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县林业、县文物等部门做好古茶树管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每年组织召开技术培训会或邀请专家进行现场指导,为管护责任人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培训服务;同时组织开展巡查,组建涵盖品种、栽培、土肥、植保等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小组对古茶园出现的非正常情况进行会诊,出具保护技术措施和建议,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古树名木生长环境;采取抢救、治理、复壮等措施。

第十六条县生态环境、县气象等部门要开展古茶园的环境质量监测和茶园气候监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影响古茶树生长,切实加强古茶树生态环境保护,禁止破坏古茶树及其生存自然环境的行为。

第十七条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茶树,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由所有权人与经营权人约定管护责任,没有约定的,由经营权人承担管护责任。

第十八条古茶树资源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巡护古茶树及其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等日常养护责任:

(一)按照管护技术规程对古茶树进行科学管理、养护和鲜叶采摘。

(二)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茶叶种植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茶叶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以及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茶叶采摘的日期等内容。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农药、肥料等的包装废弃物以及其他农业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工作。

吕洞山镇人民政府、黄金村村民委员会做好监督管理。

第四章 资源利用与文化传承

第十九条县茶叶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圃、种质繁育基地、基因库,开展古茶树种质资源研究利用,选择培育新优茶树品种。

第二十条因科研、教学、国家建设和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古茶树种质资源或者移植古茶树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支持与鼓励科研机构和教学单位对古茶树资源开展基因溯源分析,对变异株系进行保护利用,对古茶树资源实行种质创新。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传统种质资源与创新种质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凡是在古茶树资源保护范围内采集资源完成的科研成果等,应当标注采集资源的出处。

第二十三条依托古茶树资源开发旅游景区、景点,设计确定旅游路线,举办文化活动,县文旅广电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听取县农业农村部门、县茶叶管理机构、县林业部门意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根据环境承受能力,科学设定资源利用强度和游客数量。

第二十四条县茶叶管理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合理利用古茶树资源,发挥社会宣传教育功能:

(一)建立古茶树资源文化场所、宣传网站或教育平台,依法印制相关书籍、画册等文献资料,整理制作影像、音乐等,推进茶文化的发展、传播和交流;

(二)利用重大节日和赶秋、苗年等民俗开展古茶树资源宣传教育活动,举办古茶树资源专题展览和流动展览;深入学校、机关、企业、社区等开展古茶树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三)挖掘、整理、传播以苗歌、苗绣、苗画、苗服、苗鼓等为载体的优秀茶文化内涵,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四)鼓励和支持以古茶树资源为题材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利用各种媒体播放或者刊登古茶树资源题材作品、公益广告等;

(五)组织开展古茶树资源相关学术研究与交流,举办茶产业论坛、茶文化论坛等。

第二十五条县茶叶管理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引导、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古茶树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

(一)参与古茶树资源保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活动;

(二)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和支持会员参与古茶树资源保护;

(三)鼓励新闻媒体开展古茶树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典型事迹的公益宣传;

(四)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古茶树资源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

(五)以其他合法的方式参与古茶树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二十六条县文旅广电部门全面挖掘黄金村7片古茶园等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以下简称文化遗产)的生产、生态和文化价值等,积极拓展遗产功能:

(一)做好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建档等工作,并对体现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方式予以保护;

(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及认定工作;

(三)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建立文化遗产传承培训基地,开展传承、授徒、传艺、交流、传播等活动;

(四)支持文化遗产所在地发展休闲农业,建设和美乡村和美丽田园等。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在古茶树资源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研究和合理开发利用古茶树资源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围绕古茶树资源保护利用开展文化遗产研究、文化艺术创作,产生有显著价值的作品与成果的;

(四)对破坏古茶树资源的行为依法制止或检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功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的。

第五章 古茶树标识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茶叶管理机构建立保靖黄金茶古茶树标志管理体系。古茶树产品专用标识实行统一标识,未经授权的企业或个人,不得认定茶叶原产地、古树茶产品。

第二十九条古茶树相关标识使用人要按照规定规范使用专用标识,不得转让、赠与、借用或故意遮挡、污损专用标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三十条县茶叶管理机构引导经营企业、专业合作社组织规范发展,打造统一的古茶树产品生产标准和质量标准,实现管护、加工、流通一体化,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综合效益。

第三十一条县农业农村部门、县茶叶管理机构、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按职责加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标识等标志的管理使用。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实施违反本细则行为,破坏或妨害古茶树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县直相关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古茶树保护法定职责等行为而使古茶树受到损害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建立破坏古茶树资源及其保护设施的举报机制,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破坏古茶树资源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6日


来源:保靖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保靖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吴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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