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融媒体中心3月13讯(通讯员 邓春红)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2021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白某、余某某在未办理开设生猪屠宰场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保靖县清水坪镇某地私自开设生猪屠宰场,为商贩提供生猪屠宰场地并进行销售,每头猪收取30元的场地费及收取买家20元的销售费用。经统计,二被告人经营生猪屠宰场期间,共收取他人11万余元的费用,除去房租及屠宰每头猪的水电、柴火开支,二人共获利56000余元,其中白某获利34000余元,余某某获利22000余元。2024年8月29日、9月12日,白某、余某某先后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并主动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11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4000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2000元。
法官说法:
猪肉是老百姓餐桌上必不可少的食物,为保障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国家对生猪屠宰行为严格管理,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生猪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作为经营者应依法接受监督、办理手续、合法合规经营,作为消费者,也应擦亮眼睛,选择正规销售渠道购买肉类食品,牢牢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九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审:周榆林
二审:张晓莉
三审:高 伟
来源:保靖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邓春红
编辑:彭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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