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融媒体中心4月21讯(通讯员 彭雨诗)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仅提交转账凭证作为证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这种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举证责任又如何分配呢?
原告贾某向法院起诉,称自己曾向被告彭某转账3万元,属于借款,要求其偿还。但彭某却表示,这笔钱并非借款,而是双方合伙工程的共同投资款,并提交证据证明款项已转给另一合伙人龙某用于合伙工程开支,合伙人龙某也出庭作证,确认收到了该笔款项,双方对资金性质各执一词。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向法院提交的微信转账凭证仅能证明款项的流动,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也就不能认定该款项系借款的性质,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贾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成立要件有二,一是双方有借贷合意,多以借条、借款合同为表现形式;二是出借方实际向借款方提供了借款,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因此大家作为出借人在借出资金时,应当提供证据意识,不仅要留存转账凭证,更应通过打借条、签订书面合同等方式将相关证据予以固定,即便未打借条,也应注意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原始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一审:何晗竹珺
二审:张晓莉
三审:高 伟
来源:保靖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彭雨诗
编辑:吴学敏
本文为保靖新闻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www.baojingrm.cn/content/646948/65/148899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