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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夫妻闹离婚?法院“判后释法”解心结:婚姻不是“说散就散”

来源:保靖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李璜蓉 刘瑶 编辑:田清 2025-11-06 15: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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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县融媒体中心11月6日讯(通讯员 李璜蓉 刘瑶)“法官,我跟他几十年的日子过够了,天天挨他骂,这婚必须离!”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张某情绪激动地表达诉求。而被告向某则坚持“夫妻感情没破”,坚决不同意离婚。这场婚姻纠葛,最终在法官的“判后释法”中化解心结,让司法温度照亮了家庭矛盾的“褶皱”。

案情:三十年婚姻,困于“争吵与误解”

张某与向某结发三十余载,从二人世界到儿孙满堂,早已是亲友眼中的“老来伴”。可近年来,随着生活琐事累积,夫妻间沟通越来越少,争吵却越来越多。张某称长期遭受向某辱骂,身心俱疲,最终以“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向某却对此难以接受:“我们一起过了三十年,风风雨雨都过来了,哪有什么解不开的仇?就是她爱较真,我嘴笨不会哄,吵完就翻篇的事,怎么就到了离婚的地步?”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没有简单以“感情是否破裂”下判断,而是深入梳理二人婚姻脉络。通过询问亲友、核实细节,法官发现,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核心问题在于日常沟通不畅、情绪管理失当,属于“能修复、可调和”的家庭纠纷,并非真正的感情破裂。综合考量后,法院依法判决不准许二人离婚。

释法:放下法槌,更要解开“心结”

“判决不是终点,化解矛盾才是目的。”宣判当天,法官没有一判了之,而是专门为到庭的张某开展“判后答疑”。从民法典中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到三十年婚姻背后的家庭责任,再到儿孙满堂的伦理亲情,法官用通俗的语言层层解析,让张某明白“离婚不是解决争吵的唯一办法”,也理解了法院判决的法理依据和良苦用心。最终,张某平复情绪,明确表示尊重判决。

考虑到被告向某未到庭领取判决书,法官特意通过短信方式“隔空释法”。短信中,法官既指出了辱骂行为的违法性——夫妻间的辱骂可能构成家庭暴力,侵害人格权益,也点出了这种行为对家庭关系的伤害,更鼓励向某珍惜三十年的婚姻缘分,改变相处模式,多些包容与沟通。“感谢法官这么上心,我知道错了,以后一定好好跟她说话,好好过日子!”向某的回复里满是悔意与决心。

法官释法:离婚不是“一句话的事”,这些法律常识要记牢

很多人觉得“过不下去就离”,但法律层面的离婚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程序,绝非“一句话就能定”:

1.“感情破裂”需有实据:起诉离婚时,“感情不和”不能只靠口头陈述,需提供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或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法定证据。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离婚有两种合法途径:协议离婚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后,先经历30天“离婚冷静期”,期满无异议方可领取离婚证;诉讼离婚若第一次未判离,无新情况、新理由,仍要诉讼离婚,需在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夫妻财产的界定及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有明确规则: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官提醒:婚姻需经营,包容是底色

三十年婚姻,早已不是简单的“两个人的事”,而是牵扯着亲情、责任与牵挂。过日子难免有摩擦,遇到矛盾时,别急着喊“离婚”,多些换位思考,少些指责抱怨;沟通不畅时,不妨寻求亲友调解或法律咨询,给婚姻一个修复的机会。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愿每一段感情都能在理解与包容中长久,每一个家庭都能在和睦与尊重中圆满。

一审:张晓莉

二审:何晗竹珺

三审:高 伟

来源:保靖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李璜蓉 刘瑶

编辑: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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