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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县环境保护局

来源:红网保靖站 编辑:易果 2012-03-28 16: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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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靖县环境保护局

  职能配置、内置机构规定

  一、主要职责

  (一)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县减排项目、环境监管以及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职责。

  (三)负责建立健全全县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

  (四)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县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全县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及稽查。

  (五)承担落实全县减排项目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六)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七)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国家和省里规定审核审批属于县级审核审批权限的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负责全县城乡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九)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十)负责全县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得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批。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负责废气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县级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

  (十三)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提出全县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开展对外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工作,管理核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县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件。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五)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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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工股、政策法规股)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拟定地方环境保护立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应诉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评聘等有关管理工作。

  (二)规划财务股

  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本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三)污染源管理股(总量股)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定专项环境功能区划、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实施全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非废物进口许可证等工作;拟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控制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自然保护股

  负责编制全县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以及上报备案工作;承办县内新建国际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等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县级自然保护区,协助监管县级内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五)环境影响评价股(科技监测股)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污染物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环境监测管理、环境信息发布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指导全县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六)纪检组(督查室)

  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开展执法监察,查处违纪案件,对党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党纪、政纪教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七)环境监察大队

  依法对辖区内各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给予处罚;负责废水(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生态破坏事件、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现场监督检查,负责县域内排污口整治工作。

  (八)环境监测站

  对县域内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制定监测计划和进行经常性监测任务;参加县域内污染事件调查,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

  (九)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放射性、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负责对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报,审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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