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保靖县委
保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钟灵山工业园建设进程的若干 规 定
(2005年10月19日)
突出工业在经济工作的主导地位,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是我县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为加快推进钟灵山工业园(包括钟灵山工业园区及碗米坡工业小区)建设进程,动员和引导社会关心园区、支持园区、发展园区,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要把钟灵山工业园建设作为工业发展新的平台、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在工业园大力发展矿产品加工及精深加工、生物制药、绿色食品、陶瓷制品、轻化建材等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镁基合金项目。力争用五年时间,使钟灵山工业园规模工业经济总量达10亿元以上,培育出10—15户产值过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
第二条 凡在钟灵山工业园投资新建工业企业,属精深加工、生物制药、绿色食品等无污染的安排进碗米坡工业小区;矿产品粗加工、陶瓷制品、轻化建材等产业和镁基合金项目安排进钟灵山工业园区。
第三条 钟灵山工业园建设按照“科学规划,统筹管理,建设与环保同步”的原则进行,通过建设绿色园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入园企业要服从管委会的统一安排,按照规划实施建设。
第四条 凡在钟灵山工业园内兴办工业且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在投资者支付应上缴的国家、省、州有关费用及征地补偿、拆迁补偿费后,即取得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由投资者代缴应上缴国家、省、州有关费用及征地补偿、拆迁补偿费后,即取得土地使用权。代缴费用从上缴税收中分期返还。凡在碗米坡工业小区兴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高科技、无污染工业项目,不计征地土地费。在钟灵山工业园区和碗米坡工业小区的入园企业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挂帐处理,但须在办证前一次性缴清省定3元/m2的农土资金。园区内所征土地必须用于兴办工业,不得就更其用地性质,否则,县人民政府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缴土地出让金。入碗米坡工业小区的企业在取得用地红线图及土地使用证三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超过期限,县人民政府将依法进行处理。
要坚持集约用地,确保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40万元以上,土地利用容积率达60%以上。
第五条 凡在钟灵山工业园新办的内、外资企业,建设期间的税费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实行“多家税费、一家收、分头拨”,由钟灵山工业园管委会(以下称管委会)协助县政务中心实行“一票制”收取后,再由县商务局提出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再分解到各个部门。此外,各部门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服务性收费除外)。自生产年度起企业产生的税收实行西部开发政策。
第六条 凡在钟灵山工业园兴办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各部门需要对企业进行检查的,除刑事治安案件外,由管委会统一协调、审批、组织综合检查,以减少对企业生产的干忧,职能部门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园区内企业检查。
第七条 将钟灵山工业园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县人民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范围予以安排;县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的工业发展基金用于钟灵山工业园建设。
第八条 加强企业人才培训力度。每年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税务、财政、工商、劳动等相关部门举办培训班,帮助企业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入园企业也要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不断提高企业人才素质和能力,从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第九条 在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县级领导和部门共同抓钟灵山工业园招商引资责任制。对入园项目,县委、县政府明确一名县级领导联系,负责组织专门班子,为入园企业提供跟踪服务,直到投产达标。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服务。国土部门要优先提供用地保障;财政、发改、科技、经济等部门要优先申报争取国家、省、州技术改造、科技引导和新产品开发资金支持;质监部门要优先指导“创优夺牌”工作;物价、电力、经济等部门要优先申报优惠电价。财政、国土、林业、发改、建设、科技、安监、商务、税务、移民、工商、经济、质监、环保、规划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服务与扶持办法,积极为企业发展服务。
第十条 鼓励银行投入,对年度给园区工业企业新增使用期在一年以上贷款的金融部门,按保发[2004]18号文件给予奖励。将钟灵山工业园的落户项目每年按其产生财税收入中本级可用财力的10%返还给管委会、10%返还给所在乡镇,用于园区建设。
第十一条 对引资引项目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保发[2004]29号文件、保办发[2004]36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实行全程代理制。凡在钟灵山工业园新办工业企业项目,从项目洽谈、工商注册、土地征用、环评审批到开工建设,由管委会牵头,会同县政务中心具体代办相关手续,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第十三条 实行市场运作制。园区的水、电、路、通讯建设,渣场及废水处理,土地储备转用等工作通过成立公司进行市场运作,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 实行限期办理制。凡审批权限在县级的投资项目,各种程序和手续办理从快从简。相关部门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须在5至10个工作日办结,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实行投诉承诺制。外来客商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投诉,由县优化经济环境办协调处理。有关职能部门收到县优化经济环境办的函件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之内作出答复,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的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实行服务质量督查制。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优化经济环境办负责督促落实文件所规定的各种政策、服务及经济环境整治情况,组织对县直职能部门优化经济环境工作进行公开测评,并落实奖惩。同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作用,加强监督,着力优化钟灵山工业园建设发展环境。
第十七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从严追究项目责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服务不到位,影响引进企业,阻碍企业生产,导致企业迁移的;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出现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的;玩忽职守,办事拖拉,刁难企业,吃拿卡要的。
来源:县电子政务办
编辑: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