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融媒体中心10月30日讯(通讯员 彭佳)近年来,一些人出于牟利目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电话卡的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2025年5月,被告人白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以每张800元的价格出售电话卡,甚至在被告知其售出的电话卡因涉及诈骗已被封停后,他仍未收手,继续从事该非法活动,共计出售电话卡30张。在此期间,被告人杨某在被告人白某某的邀约下,在知晓“高价、大量收卡”异常且电话卡不能随意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参与收购并转卖电话卡20张,从中非法获利4000余元。
后经查实,二人售出的电话卡被诈骗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导致多名受害人被骗,已查明的诈骗金额高达约85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白某某、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曾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最终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考虑到其家属积极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4000元依法被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每张电话卡都有实名登记,出租、出售自己的或收购他人的电话卡,极易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诈骗、洗钱、传销等犯罪活动。即使本人未直接参与诈骗等犯罪活动,但明知他人可能用于犯罪仍然提供便利,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其中出租、出售的电话卡被用于信息网络诈骗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此外,涉案人员还将面临信用惩戒,影响贷款、出行以及就业。切莫因小利出租、出售电话卡,看似无本买卖,实则隐患巨大。请妥善使用、处理自己的电话卡以及其他证件,拒绝非法交易,筑牢法律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审:张晓莉
二审:何晗竹珺
三审:高 伟
来源:保靖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彭佳
编辑:吴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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