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保靖站5月29日讯(通讯员 徐岩松)2011年5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今年5月,保靖县法院审判第一起涉嫌危险驾驶案。5月28日,笔者获悉,由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向保靖法院提起公诉,此案现已审判。
2013年1月2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黄某与他人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红色无牌证三轮摩托车回家,途径保靖县迁陵镇酉水南路工商局路段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人员查获,被告人黄某满身酒气,公安人员怀疑其醉驾,遂强制带至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已达203.314毫克/100毫升,远远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临界值,属醉酒驾驶。保靖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上午9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宣读的相关证据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对醉酒驾驶行为懊恼不已,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承办法官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当庭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刑。
醉酒驾驶作为一种驾驶陋习已经成为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保靖县地处偏远山区,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部分甚至不知醉酒驾驶违法,有些明知醉酒驾驶违法却心存侥幸,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黄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审判,希望能达到以案释法的目的。”该县法院法官这样告诉笔者。
来源:红网保靖站
作者:徐岩松
编辑: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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